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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計畫應該申請Phase1 還是Phase2?

SBIR計畫依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 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以下就此兩種補助說明如下:

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2.「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另外若未申請過phase 1,是否可直接申請phase 2?若可,申請過程中所謂的phase 1成果說明,我們要如何呈現?

1.SBIR計畫並非一定得先申請Phase 1計畫後,才能申請Phase 2計畫。若直接申請Phase2計畫,則需在提案計畫書內容中自述自行已進行的可行性評估結果,以利委員審查與評估,如果計畫已符合Phase 2的精神,則可直接申請Phase 2計畫。

2.計畫的先期研究(Phase 1)成果請以書面方式於計畫書格式中(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之(三)可行性分析)加以說明,並請於計畫審查會議時,再詳加說明。

3.Phase1計畫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進行研究評估;所研提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上無可供驗證之載具、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瞻創新構想,需進行可行性評估研究者,或同(異)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合者,需先釐清合作研發之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技術研發者,可申請先期研究(Phase 1)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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